2022.01.14

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12月2日,在沙國首都利雅德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協定」(簡稱「台沙租稅協定」)

台沙租稅協定是我國對外簽署的第34個租稅協定,也是我國與中東阿拉伯國家所簽署的第1個租稅協定

這項協定簽署後,將進一步消除台沙兩國因所得稅課稅差異對雙邊投資、經貿等領域所造成障礙,有助企業布局中東市場。

中區國稅局表示,有在沙烏地阿拉伯做生意的台商,可以適用單邊營業利潤免稅的規定,避免在二地遭到雙重課稅。

官員指出,台沙租稅協定從2021年11月起生效租稅協定優惠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沙烏地商公司如對我國境內公司提供服務,或我國境內公司對沙烏地商公司提供服務,相關報酬皆有望適用營業利潤免稅的規定。

欲適用營業利潤免稅,須滿足其中一方企業,在另一方境內從事營業,但是在當地沒有常設機構,便不會被課稅。

以技術服務為例,假設有間沙烏地商A公司與我國境內甲公司於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每年定期派遣員工來台,提供甲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在台沙租稅協定中,認定是在任12個月期間內,合計在台提供服務達六個月以上,才構成常設機構;未達標者,則可以在台灣享營業利潤免稅。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指出,所得稅協定實施後,台商個人、企業若取得沙國收入,像是技術、管理服務、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收入等,皆可向當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適用免稅或低稅率優惠。但如果台商個人、企業在當地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林巨峰強調,台商多繳的稅款也不能拿回我國扣抵,應特別留意。

 

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34個;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3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二)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三)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原「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四)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五)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 工商時報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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