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台所领退休金,超过免税额部分也要课征所得税。财政部表示,即使外籍人士的退休金是由境外公司给付,若期间曾有奉派在台湾地区工作,仍应按照在台服务年资比例,申报缴纳退休金所得税。
外籍人士自就业单位所领取的退休金,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9类的退职所得,依法应并入领取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纳税。财政部指出,若退职所得是由台湾境内公司给付,公司依规定计算所得后,应就课税所得部分开立扣缴凭单,外籍纳税人在申报退职所得时,直接按照该笔扣缴凭单所得即可。
外籍人士的退休金若是由国外雇主给付时,财政部规定,这笔由国外雇主给付的退休金,需依其在台服务的年资比例,计算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的退职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课征 所得税。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退职所得可分为一次领取或分期领取,退休人士申报所得税时,按其领取退休金方式,分别适用两种计算规定。以104年度退职所得且一次领取者为例,系采分层课税原则,第一层可以全额免税,计算时是以退职服务年资乘上17.5万元的金额为限,若纳税人所领取的退休金总额并未超过全额免税的限额,即可免课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在一外国公司服务30年后申请退休,2015年6月一次领取折合新台币600万元的退休金。甲在外国公司任职的30年间,期间有四年派驻台湾。
依据我国的所得税法课税规定,甲所领退休金中,有四年是属于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换算退职所得为80万元(600万×4年/30年)。因甲是一次领取,适用分层课税原则,其中,全额免税限额是70万元(第一层:17.5万元×4年);超过70万元部分,而未达第二层(35.1万元×4年=140.4万元)部分即10万元,则须半数课税。甲今(2016)年申报104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需检附相关年资及退休金金额证明,应申报的退职所得则是5万元(10万元的半数)。
2016-03-30 02:05:42 经济日报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