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未依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于催报后补行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规定,应按查得课税资​​料及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依同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加征怠报金。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未办理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该局填具滞报通知书限于15日内补报,惟A公司逾期仍未办理补报,该局依查得资料核算营业收入净额,并按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核算营业净利,加计非营业收入总额后核定全年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又因A公司系经通知补报逾期仍未补报,乃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加征20%怠报金。 A公司虽不服核定申请复查,惟因仍未提示相关帐簿文据资料供核,该局以原核定并无违误,遂驳回其申请。

       该局强调,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期限为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营利事业应依规定期限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逾期未申报情事,应于接到稽征机关寄发之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结算申报,稽征机关仅会就核定应纳税额加征10%,最高3万元最低1,500元之滞报金,但如仍逾限未办理补报,稽征机关会依查得课税资​​料按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核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还会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20 %,最高9万元最低4,500元之怠报金。该局呼吁,是否依限申报攸关纳税人权益甚大,请务必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联络人:法务一科傅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9)更新日期: 1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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