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6)日敲定,在现有最低税负制增订个人反避税条款。未来,只要是个人、配偶及二等亲,合计持有海外低税区由台湾人或企业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权超过10%,将按持股比率,并入最低税负制课税。
这项修法,形同建立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管理制度,连同立法院财委会明天将审查的企业反避税条款,将使我国反避税法制更完备。政院指出,新法案会尽速送入立院,但考量条款要能发威,需仰赖国际合作,连同企业反避税条款,都将待两岸租税协议实施后,再由政院择时推动。
财政部表示,目前符合最低税负制纳税人数不过2,000多人,预估受新法案影响者不会太多,目前难估计对税收会有多少影响。
政务委员许璋瑶昨天邀跨部会讨论,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增订第12条之1,未来只要是台湾个人、营利事业或关系人,持有设在海外低税区境外公司股权超过50%,或具重大影响力者;若有台湾个人、配偶与其二等亲等,合计持有该公司股权超过10%,就须依持股比率,计入最低税负制课税。
2016-06-07 03:04 经济日报 记者林安妮/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