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根据所得税法,企业若有佣金支出,可在报税时列为费用。台北国税局官员提醒,企业即使可举出合约支付证明,符合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若无居间仲介的事实,仍然不可列报为佣金。

       国税局官员举一​​查核实例,A公司透过国外个人仲介甲君向香港商P公司订货,在结算申报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该笔佣金支出约313万元。

       虽然A公司已提出仲介契约和结汇支付证明​​,但国税局查核时发现,甲君其实是香港商P公司的销售人员,是负责出售商品的窗口,因此全数否决佣金费用认列。

       A公司主张自身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已提出相关文件,应该可以认列,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甲君是P公司的受雇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理当归属于P公司。加上A公司无法提出其他佐证,证明甲君确实以第三人位置进行居间行为,A公司支付甲君的款项不具合理性,法官最后驳回其诉。

       根据民法规定,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他方为此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此案中的甲君并非第三人,A公司给付予甲君的款项,并不属于居间报酬。

       国税局官员解释,依照所得税法,营利事业的支出必须是营业上必要的支出,才能列为成本、费用或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行为为判断依据。以这起案例来看,佣金支出是营利事业对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支付的报酬,报酬源自仲介者介绍、代理销售特定产品或服务,因此仲介者有无实际提供仲介劳务,才是国税局的判定标准。

       官员强调,企业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该留意认列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免得事后遭国税局剔除补税,甚至处罚。

       如果仲介者并未实际提供仲介服务,即使提出合约书和支付证明,企业也不得认定该项支出是经营事业所必须的费用。

2016-07-01 02:31:01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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