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民众出售原自用住宅,并在二年内重购新自用住宅,且新自用住宅的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可申请扣抵或退还综合所得税。高雄国税局强调,价额是以「房屋」价额做比较,并非以「房屋及土地」总价额做比较。

       这是属于旧制、二年内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综合所得税的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义务人出售原自用住宅,并在二年内重购新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扣抵或退还综合所得税。

       首先,所得税法第17条之2规定,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缴纳的财产交易所得部分的综合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的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得在重购自用住宅完成移转登记年度,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

       自用住宅是指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且于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高雄国税局提醒民众,出售及重购价额只以「房屋」价额做比较,并非以「房屋及土地」总价额做比较,若买卖契约书仅约定总价者,先依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区分房屋价额,再进行比较。

       举例来说,林君104年度出售自用住宅,买卖契约书约定房屋价额250万元,104年度综合所得税含该笔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为8万元,不含该笔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为6.5 万元,则林君在二年内重购自用住宅,若符合条件,可在重购年度申请扣抵或退还该年度综合所得税1.5万元。

       若林君105年度重购自用住宅,总价额1,200万元,房屋评定现值15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350万元,则重购的房屋价款为360万元〔1200*150/(150+350 )〕,因重购价额超过出售价额,可在105年度综合所得税扣抵或退还1.5万元。

2016-07-04 00:46:10 经济日报 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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