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若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积,而将隔壁房屋打通合并使用,财政部表示,须经地政主管机关办理建物合并登记,并向户政机关申请门牌并编,即可申请合并房屋税籍,自住房屋户数则可以一户认定,只要符合适用自住税率要件,就可适用1.2%税率。
财政部于去年3月发布解释令,个人将毗邻房屋打通合并使用,按规定自住房屋须同时符合房屋无出租,并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等要件。
而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天内检附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房屋税籍有关事项及使用情形,设立税籍据以核课房屋税。
官员解释说,由于房屋税为后端的程序,前端相关建筑法规涉及安全性等,须先经由地政主管机关办妥建物合并登记,且向户政机关申请门牌并编者,经申请后地方税稽征机关将并编房屋税籍,税局就会认定自住房屋户数以一户审认。
官员举例说,某甲有房屋四户,其中一户自己住,其他三户分别给已成年子女居住,虽然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要件,但受限于全国三户的限制,仅有三户适用自住房屋税率。
因此,若某甲将其中相邻二户合并打通为一户使用,且办竣建物合并登记、门牌并编及合并房屋税籍,如此一来,打通合并使用的房屋的自住户数就可认定为一户,某甲名下所有房屋也均可适用自住税率课征房屋税。依现行规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屋,全国合计四户以上者,可择定三户以内作为「自住房屋」适用1.2%自住税率课征房屋税。
2016-08-04 01:41:47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