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9

       财政部表示,执行业务者如建筑师事务所、医院等,依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执行业务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者,须于年度开始三个月前,申报该管稽征机关核准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也就是说,若公司执行业务想从现金制申请改为权责发生制,须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根据所得税法第11条第1项,称执行业务者,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等。而执行业务分为两种计税方式,包括现金制、权责发生制。

       财政部官员表示,执行业务者有关所得的计算原则上采现金收付制,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2015年3月26日修正前,仅限联合执行业务者或执行业务收入经由公会代收转付者,得申请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

       而经司法院释字第722号解释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不符,财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办法,放宽适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明定执行业务者依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执行业务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者,均得向稽征机关申请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

      官员进一步说,由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现金制各有优点,现金制以当年度支出为主,权责发生制则较能平衡反映公司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但由于申请变更时点,需要由年度开始一个月前修正为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因此若是明年要适用使用权责发生制,须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否则就得等到后年才能适用。

      官员也举例说明,甲医院于2006年5月1日设立,原采用现金收付制计算所得,倘该医院申请自2017年度起改采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应于2016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稽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得适用。

2016-09-09 03:19:16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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