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透天厝一楼做营业使用,二楼以上仍为住家,财政部表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请依房屋实际使用情形的面积比例,分别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官员也提醒,地价税申请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今(22)日是最后一天。
财政部官员指出,有民众以为自有的透天房屋一楼做营业使用,二楼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价税不能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事实上税法规定并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都可依比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
举例来说,甲君所有四层楼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积100平方公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则土地面积10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若房屋一楼做营业使用,第二、三、四楼做住家使用,则土地面积75平方公尺,即100平方公尺的四分之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申请按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地上房屋系属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同时,须在地价税开征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捐机关提出申请,当年才能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超过9月22日才申请,就要次年度才能适用。
至于之前已申请核准而用途未变更者,免再申请;而若是该土地所有权移转,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托、撤销信托、持分增加的土地等,移转后用途未变,新所有权人仍须申请才能适用。
2016-09-22 01:13:58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