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7

       营利事业在认列呆帐损失时,应以法院、商业会或工业会的和解笔录或裁定书为准,不得将私下和解的和解书作为证明文件。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若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无法回收,或是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就会被视为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可在申报所得税时列报费用,以减轻公司税负负担。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3,200万余元,是私下与国外债务人达成协议,签署和解书,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导致债权一部分不能收回,甲公司主张有和解书的证明文件,以及当地政府、我国驻外大使馆等公证单位认证,因此该笔呆帐损失应可认列。

       但依据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属和解者,不论债务人是否属我国营利事业,均应取具法院的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如经商业会或工业会和解者,应有商业会或工业会的和解笔录,并应于发生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而甲公司的和解书是与债务人私下书立的和解书,即使有当地政府及我国驻外大使馆等公证单位的认证,但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不符,予以剔除。

2016-10-07 03:09:43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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