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企业并购法实施后,许多企业透过并购增加营业规范,但不同的并购模式,可能造成参与并购的公司及股东租税负担不同,也引发三大税务部,勤业众信税务部营运长陈惠明认为,卖方应将课税的不确定性反映在交易成本里面,把它转嫁成买方负担,才是因应之道。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1)举办“勤业众信税务论坛 - 透析税务新制时代,创造企业致胜关键”,陈惠明表示,大幅翻修后的企业并购法,虽简并并购程序,增加并购弹性及对价选择多元性,但租税成本也将影响并购效益,不可轻忽,且易引发三大税务争议。

       第一个税务争议为组织重组的损失认定,陈惠明指出,过去按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营利事业以股票或固定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低于原始取得成本的部分,可列为损失,但稽税机关,总指以组织重组为理由,认为该笔损失实质尚未实现,而不能认列;但若是有“所得”,稽征机关但又要求先行课税,使参与并购的公司及股东无所适从,因此如果维持并购的租税中立完整配套措施,是应持续研议的课题,否则将造成成企业并购成本的不确定性。

       第二是亏损的扣除权益,之前企并法未能配合2009年所得税法修正规定,将亏损扣除年限,从五年拉长为十年,直到去年企并法修法才完成衔接,但在2009至今年这段期间的并购案,但却得到维持亏损扣除年限为五年,这样不但影响企业权益,也影响近年并购案件的进行。

       财政部官员表示,虽然旧制确实不合理,但法规无法朔和既往,所以只能维持旧制。精神,准备纳税义务人十年亏损扣除年限,按企业并购法所规范比例抵扣,若未来仍没有共识,请大法官释宪就是最佳解决办法。

       最后,企业的商誉该如何计算?陈惠明提及,现行企并法对于商誉没有客观的标准,但企业由并购所取得的品牌价值或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均为并购成本的一环因此增加企业并购的成本。

2016-11-02 01:44:55经济日报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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