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将大幅翻修,为防范公司负责人滥用有限责任的「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将从股份有限公司,扩大适用到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公司;另外,未来将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并赋予社会企业更明确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负担特定债务且清偿显有困难,其情节重大而有必要者,该股东应负清偿之责。
此规定目的是保护债权人,避免负责人滥用有限责任,在英美法系称为「揭穿公司面纱原则」。
不过,该条文订在股份有限公司专章,这次修法,则拟将此条文往前提到总则,扩大适用至非公开发行公司。
参与修法学者表示,现在公司设立无最低资本额,一人就可设立有限公司,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发公司更有可能滥用有限责任法人格地位。
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一人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自然人」或「法人」;在此规定下,有意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往往会先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两自然人」条款形同虚设,无法避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徒增繁琐作业流程,《公司法》修法也将放宽,允许「一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部商业司表示,现行《公司法》第1条规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执行营利以外的事务,恐违股东利益。
为赋予社会企业更明确的定位,修法拟增订「兼议型公司」专章。
其余法规松绑,包括公司设立将改为登记制,不再事前审查;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并降低公司债发行门槛。商业司长李镁表示,上述修法条文还需经公众讨论,部分内容会放上行政院数位法制议题的线上法规讨论平台「vTaiwan」,若社会歧见不大,预计可依既定时程,于明年初送立法院审议。
2016-11-15 00:13:48 经济日报 记者张为竣/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