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父母帮成年子女购买不动产时,若逐年以免税额度赠与现金,供子女支付购屋的头期款,之后再给予现金,让子女偿还贷款本息,若当年度赠与金额超过免税额度时,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近日查核一案,刚成年的甲君,在2012年间购入价款约3,000余万元的不动产,除了头期款1,000万元是由父亲乙君先前逐年分次赠与存款外,其余则是用贷款2,000万元支应,但甲君却在短短三年内,就把贷款全部偿还完毕,经国税局追查其还款资金来源,均是以数万或数十万元不等的现金存入甲君的帐户,且甲君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乙君说明,该笔贷款原本是由甲君自己缴纳,但因入不敷出,所以从2012到2014年间,陆续给予现金合计约1,500万元供甲君缴纳本息,以为贷款人是甲君,所以国税局不会查核,才没有主动申报赠与税。

2016-11-17 23:33:24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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