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预售屋买卖未办理产权登记,加上获利空间颇大,许多民众以短期间买卖预售屋方式赚取高额利润,但北区国税局提醒,出售预售屋的获利属财产交易所得,应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且个人出售预售屋后,又再购买另一预售屋时,不得视为同一笔交易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财产或权利若原本是从出价取得,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因购买预售屋是取得不动产「预定买卖权利」,故出售预售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以该「权利」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来计算。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0年间,以2,900万元购买预售屋A屋,并于2011年间建物兴建完成前,以3,400万元出售,另外再购买同建案的别户预售屋B屋,但甲君却将购买预售屋B屋的价额,做为原先出售预售屋A屋的成本,在100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时,列报财产交易所得6.5万元。
稽征机关据查得资料,以出售价格3,400万元减除原始取得成本2,900万元及相关必要费用100万元后,核定甲君出售预售屋A屋的财产交易所得400万元,并补征所得税额,但甲君主张应将前后取得A屋及B屋之预售屋视为整体交易行为,申请复查。国税局表示,A屋及B屋的房地预定买卖权利分属不同交易标的,即使申请人将出售A屋预定买卖权利的价款,用以购买B屋预定买卖权利,该价款是属B屋预定买卖权利的成本,而非A屋预定买卖权利的成本,因此不得从售出价款中予以减除,遂驳回复查申请。
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出售预售屋应以全数获利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因漏报致遭补税处罚。
2016-11-22 00:43:06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