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营业人为增添买气,经常办理促销活动,若是消费达一定金额,就会发给消费者现金抵用券,下次购物消费时,可以用来折抵购物价款。国税局表示,在消费者使用现金抵用券消费的同时,仍应照原价开立统一发票,再按销货折让处理。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消费者于促销活动期间购物,当消费达一定金额时,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因当次购物时,还没未发生折抵价款,因此营业人仍应按当次消费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等到消费者下次持现金抵用券消费购物时,因营业人已确定给消费者折抵价款,应按销货折让处理,所以要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外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营业人办理促销活动,推出「消费满2,000元,可获现金抵用券200元」的优惠,但现金抵用券不可使用在当次消费,仅限下次消费时使用。若消费者在活动期间购买商品2,200元,结帐时营业人向消费者收取2,200元价款,另外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200元,营业人当次应开立含税总额2,200元的统一发票给消费者。

       而当消费者在下次消费购物时,若是购买的物品价格为1,100元,同时出示现金抵用券200元,则营业人应把该现金抵用券按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在开立统一发票的金额栏仍填列1,100元,另外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是折让后的金额,填上含税总价900元。

       台北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遭受补税处罚。依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经稽征机关通知但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实者,将连续处罚。

2016-11-23 01:59:56 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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