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4

       生技新药从研发到临床试验,会面临不同税务议题。会计师提醒业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应事先评估税负成本,慎选课税时间点。根据国税局解释令,业者委托大陆研发测试新药,其劳务报酬给付可回归台湾来源所得认定,可以扣税,可省下庞大税赋成本。

       专精生技医疗产业的勤业众信会计师虞成全表示,政府为鼓励生技新药开发,在「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中,针对技术投资人员及高阶专业人员的技术作价入股,订定延缓课税规定,也就是说,「技术作价」的课税时点,可延缓到「股份转让」时。

       会计师陈惠明指出,缓课所得实现时,该技术股所得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该股票当时的转让价格,而不是技术股东出资时所抵缴的股款,换句话说,若股价涨得愈高,未来股票转让时所衍生的所得税负也可能会愈高。他建议,生技新药公司的技术股东于技术作价入股时,应先评估缓课后的税负成本,再决定是否缓课。

       生技业者若委托外国公司研发或测试新药,依照财政部96令释规定,不对外国事业课征我国所得税,企业也不必办理扣缴。但委托大陆业者进行医药研发,因我国税局常有以「大陆事业非属外国事业」,认为必须对大陆业者扣缴20%,造成生技业者税赋负担。

       虞成全说,后来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国税局申请解释,国税局回应,应回归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认定,不受限于财政部96令释。他说,未来我国生技业者委托大陆业者研发测试,不需要负担庞大的20%扣缴税负。

       陈惠明进一步表示,国税局上述回应有三个条件,受委托的大陆公司台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在我国内有营业代理人,但未代理该项业务;或在我国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未参与及协助该项业务,则该技术报酬将不认列为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而无须于给付时扣缴税款。

(工商时报)2016年01月14日04:10 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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