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投入研发,行政院于去(2015)年初发布「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中区国税局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前(2014)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发展之支出,即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
根据该投资抵减办法,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如果从事具创新性质的研发活动,该笔支出可以选择用「抵减率15%,抵减年限一年」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三年」两种方式,抵减当年度或当年度起三年内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
国税局说明,能够适用于抵减优惠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法办理登记或商业登记的企业。若是制造业、营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实收资本额必须在8,000万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200人;其他行业的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100人,就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必须在最近三年内都未违反环保、劳工和食安等法规,才准适用。
国税局提醒,欲申请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的中小企业,须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认定研究发展活动,再于申报期间内向税捐机关申报。
2016-01-14 00:36:23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