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一经移转,即使非属买卖,也应重新申请优惠税率。财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内,不论所有权在移转前有无改变用途,或移转前土地即已适用优惠税率,所有权人均要向税捐机关重新提出适用优惠税率的申请,否则将会丧失轻税优惠。
财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权人不论是以继承、赠与或买卖等何种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价税开征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税稽征机关重新提出优惠税率申请,如期在开征前40日申请且获核准者,当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税率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者,须延后一年至次年起开始适用。
财政部因此提醒纳税人,税法规定只要土地所有权一经移转,即使仍持续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权人还是要重新申请适用优惠税率,才能确保其轻税资格。
2016-01-14 00:36:23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