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指出,企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如要列报投资损失,必须证明有实质发生的营业亏损,且出资额确实因此减少,否则国税局可以要求补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结算申报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投资损失4,000万元,却未能提供文件、证明被投资事业实质营运确实有亏损,国税局因此剔除该笔列报损失,要求补税。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济,主张投资损失来自投资A公司再转投资B和C公司的营业亏损,A公司已减资4,000万元用来弥补已发生的亏损,并检附减资A公司的会议纪录和公证资料。
但经由国税局查核后,发现A公司是甲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位于俗称「避税天堂」的萨摩亚,B公司和C公司为甲公司的孙公司,在中国大陆有实际营运的业务。
但是,甲公司当时提出的资料,无法证明B公司和C公司有实质营运上的亏损,国税局因此判定甲公司列报的投资损失仅是作为帐上调节,并无资本额折减已实现的情形。该案经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原核定并无不妥之处。
国税局提醒,企业如果要列报投资损失,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投资事业必须实质发生营运亏损,二是企业因减资弥补或解散清算方式折减出资金额,投资损失才能算是真正「实现」。
此外,所谓投资损失的实现,是指「投资后」被投资公司所发生的损失。如果投资前该公司已有损失,即非投资者投资后实际参与经营导致的损失,依规定仍然不得列报投资损失。
换言之,国税局针对企业列报的投资损失,是采取实质课税的原则,并非只依形式上的减资或清算文件就可认定。
企业即使提出股东会决议减资的证明文件、主张可以列报投资损失,但如果经国税局查核发现,企业未能提供被投资企业实质营运亏损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确实有减少出资的事实,国税局即可要求企业剔除该笔损失并补税。
2016-01-29 01:32:38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