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两税合一股东可扣抵税额减半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时,分配予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之可扣抵税额,已修正为按股利净额依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其余半数则不得分配。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并同股利(或盈余)净额分配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可扣抵税额,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第1项但书规定,系股利(或盈余)净额依同条项规定之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营利事业有同法第114条之2规定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情事者,亦应以股利(或盈余)净额依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与实际分配可扣抵税额之差额,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其辖区内A营利事业将可供分配盈余净额475,141元分配予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依计算之税额扣抵比率20.48%分配可扣抵税额97,309元(=475,141 *20.48%)。惟依新制规定,应以盈余净额依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48,654元(=475,141*20.48%*1/2)作为股东可扣抵税额,与前揭实际分配可扣抵税额97,309元之差额,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为48,655元。

       该局呼龥,营利事业于办理104年度股利凭单申​​报时,计算国内个人股东可扣抵税额时,务必依修正后规定办理,以免超额分配而遭补税送罚。

(联络人:中正分局陈课长;电话2396-5062分机500)更新日​​期: 1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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