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補報,該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又因A公司係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補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A公司雖不服核定申請復查,惟因仍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資料供核,該局以原核定並無違誤,遂駁回其申請。

       該局強調,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限為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未申報情事,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但如仍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該局呼籲,是否依限申報攸關納稅人權益甚大,請務必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一科傅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9)    更新日期: 1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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