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孫瑞標日前表示,資源稅改革按照稅費平移的基本原則,由國務院確定稅率幅度,稅率的確定要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7月1日,資源稅全面改革將在全國推開。作為營改增之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推進的今年第二項稅制改革任務,資源稅全面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了3個改革文件。

       孫瑞標說,由於近幾年資源產品價格持續下跌,如按近一年稅費負擔水平進行平移,確定的稅率幅度上限將較高,可能增加企業負擔。為此,《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規定的稅率幅度是根據各地實測的2012年至2014年資源稅費負擔率為基礎確定的。在此基礎上,為支持當前礦業經濟發展,考慮到穩增長大局的需要,還適當調低了大多數礦種的稅率幅度上限,並增設了稅收優惠政策,以確保礦山企業總體負擔不增加。但對石墨等個別戰略性礦種,則適當上調了其稅率幅度上限,以保護相應資源的開採。因此,改革後大部分企業的稅率幅度將有所降低。

       全面構建從價計徵機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孫瑞標表示,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原則上應對全部資源產品實行從價計徵;但考慮到黏土、砂石等極少數資源品種計稅價格難以取得,對其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辦法,但也要同時實行清費立稅。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07日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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