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業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 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所稱的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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