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8

為進一步規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管理,現將紅字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 ,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 ​​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附件1、附件2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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