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2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指出,若營業人買賣或轉讓其投資的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權)、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24款,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的證券,因避免重複課稅,免課徵營業稅。但根據2003年7月14日財政部發令,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的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導致外界會有不同解讀,國稅局也發出疑義,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8月31日發布函釋,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同時也廢止財政部於2003年7月14日的發文,即廢止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說,若營業人花錢投資公司,但換得的不屬於貨物或是勞務,轉變成投資人或是股東身份,其轉讓或是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股份,由於是投資行為,因此不屬於課徵營業稅的範圍,但針對其交易所得則需要課徵營所稅。至於個人轉讓或買賣未發行公司股票,則需課所得稅。

       官員進一步指出,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的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負則以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如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反之,如有損失,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為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有損失當年度不足扣除時,亦可於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016-09-02 03:38:2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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