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5

       財政部表示,個人透過國內券商買賣國外有價證券取得的海外所得,因不屬於《所得稅法》應扣繳的所得,券商並不會幫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若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後,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受領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此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也應計入,惟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的餘額應全數計入。

       官員說,除海外所得與保險給付外,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也須一併計入。上述5項所得合計達670萬元以上者(2013年度以前為60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遭查獲須補稅且會遭到處罰。

(工商時報)  2016年10月05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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