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企業併購法實施後,許多企業透過併購增加營業規模,但不同的併購模式,可能造成參與併購的公司及股東租稅負擔不同,也引發三大稅務爭議,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陳惠明認為,賣方應將課稅的不確定性反映在交易成本裡面,把它轉嫁成買方負擔,才是因應之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透析稅務新制時代,創造企業致勝關鍵」,陳惠明表示,大幅翻修後的企業併購法,雖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及對價選擇多元性,但租稅成本也將影響併購效益,不可輕忽,且易引發三大稅務爭議。

       第一個稅務爭議為組織重組的損失認定,陳惠明指出,過去按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以股票或固定資產作價出資的金額,低於原始取得成本的部分,可列為損失,但稽徵機關卻總以組織重組為理由,認為該筆損失實質尚未實現、而不能認列;但若是有「所得」,稽徵機關卻又要求先行課稅,使參與併購的公司及股東無所適從,因此如何維持併購的租稅中立完整配套措施,是應持續研議的課題,否則將造成企業併購成本的不確定性。

       第二是虧損的扣除權益,之前企併法未能配合2009年所得稅法修正規定,將虧損扣除年限,從五年拉長為十年,直到去年企併法修法才完成銜接,但在2009至今年這段期間的併購案卻仍得維持虧損扣除年限為五年,這樣不但影響企業權益,也影響近年併購案件的進行。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舊制確實不合理,但法規無法朔及既往,所以只能維持舊制。陳惠明認為,如果稽徵機關真要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基於維持租稅中立及企併法立法精神,准予納稅義務人十年虧損扣除年限,按企業併購法所規範比例抵扣,若未來仍沒有共識,請大法官釋憲就是最佳解決辦法。

       最後,企業的商譽該怎麼算?陳惠明提及,現行企併法對於商譽沒有客觀的標準,但企業由併購所取得的品牌價值或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均為併購成本的一環,也因此增加企業併購的成本。

2016-11-02 01:44:55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