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3

        內政部昨(22)日表示,為保障房屋租賃兩方權益,已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以租屋為業的職業房東所提供的契約須含租賃期間水、電費負擔方式、提前終止租約如何賠償等事項,這項規定最快於明年上路。

        地政司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雖早在91年已實施,但並不具強制拘束力,為提升對租屋業者的規範,地政司已研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正在預告的法制作業程序中,未來一旦實施,即具拘束力。

        所謂應記載事項,例如應記載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事項。而不得記載事項,例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交屋後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責任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地政司表示,由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會受到規範;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未來如何認定誰是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誰又屬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地政司長王靚琇說,實務上哪類房東會受到此一規範?將會跟行政院消保處再做討論。

       但內政部提醒民眾,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約,仍可要求訂約時參採內政部所訂的契約範本,保障自身權益。(工商時報)

2015年10月23日 04:10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