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

一、出台背景

       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是記錄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資金流動等活動情況的重要依據,也是開展大企業稅收經濟分析和風險分析工作的重要數據來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為規範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工作制度,發布本公告。

二、附報財務會計報表範圍

       按照企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製度等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附註,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附報的其他納稅資料。境外成員企業可暫不附報。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附報,並確保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真實、完整、準確。

三、附報財務會計報表形式

       公告中提出的應以電子形式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企業原則上可以通過網絡申報系統、統一的EXCEL報表模板或單機版軟件等電子形式向稅務機關附報相關材料。如有特殊情況,請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

四、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格式

       目前,稅務機關在核心徵管系統中按照會計準則、會計製度等設計了統一的標準化的財務會計報表模板。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時,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存在個性化的核算處理,導致個別科目與稅務機關核心徵管系統中的報表模板不完全一致,如存在這樣的情況,企業應將原始財務會計報表以EXCEL表形式,作為附件一併附報。

五、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時限

       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按月或季預繳申報以及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應所屬期的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若企業未按時附報,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02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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