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轉讓預售屋權利者要小心了,這一兩年是交屋高峰,一旦建商完工交屋,國稅局就會向建商要資料查稅。國稅局官員說,會去比對同一戶的第一個買預售屋者和交屋者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就向前追查前一手或前幾手的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一個個案,甲君在2012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公司2014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的所有權人卻是乙君,甲君和乙君是不同的兩個人,於是國稅局進一步追查。
查核發現,甲君在2013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給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的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在2013年9月、12月及2014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
但甲君201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台北國稅局計算價款差價,扣除一些稅費成本,核定補徵稅額。因為是漏報,處以罰款。
官員指出,這種漏報依規定罰得不輕,如果連當年度的綜所稅都未申報,可以罰到核課稅額的三倍;如果有報綜所稅,只是漏報該財交所得,罰兩倍以下,通常會被罰一倍或兩倍。
官員表示,預售屋權利讓受有時對方會分期交款,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例如上述個案,甲君在2013年讓轉預售屋權利,在2014年收到尾款,應該2014年為所得年度。如果收到的是期票,以進帳日為準。
官員提醒,預售屋權利的轉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是一種權利的轉讓,不適用不動產交易的相關稅制規定。
2016-11-17 23:33:2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徐碧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