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若逐年以免稅額度贈與現金,供子女支付購屋的頭期款,之後再給予現金,讓子女償還貸款本息,若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度時,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剛成年的甲君,在2012年間購入價款約3,000餘萬元的不動產,除了頭期款1,000萬元是由父親乙君先前逐年分次贈與存款外,其餘則是用貸款2,000萬元支應,但甲君卻在短短三年內,就把貸款全部償還完畢,經國稅局追查其還款資金來源,均是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不等的現金存入甲君的帳戶,且甲君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乙君說明,該筆貸款原本是由甲君自己繳納,但因入不敷出,所以從2012到2014年間,陸續給予現金合計約1,500萬元供甲君繳納本息,以為貸款人是甲君,所以國稅局不會查核,才沒有主動申報贈與稅。
2016-11-17 23:33:2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