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8

<企業變更負責人 也要繳營業稅>

2017年08月08日 04:10 /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必須申報營業稅,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的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若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是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在2017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因此原負責人張君,應在轉讓之日起的15日內,也就是今年8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7月1日~7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

而新負責人陳君應在9月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8月1日~8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等於即變更當期的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

官員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了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

此外,若是該獨資商號屬於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原負責人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者,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若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工商時報)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