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不同,將利潤移轉到低稅率國家或地區避稅,OECD針對BEPS問題,制定15項行動計畫,進行國際稅改,對台灣的跨國企業將產生重大影響。會計師建議,企業要明確區分研究開發及製程改善、跨國費用分攤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避免增加查核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3)日舉辦「移轉訂價暨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最新發展研討會」。該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指出,包括台灣在內的各國稅務機關,將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針對BEPS的15項行動計畫,修訂所得稅法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強化預先訂價協議。
國稅局審核員陳慧雯提醒,各企業應多留意最新修改的移轉訂價查準修正重點,103年度起進行的企業重組,其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將適用於移轉訂價查準第22條第6項;若於103年度以前進行企業重組,則應提出足以證明重組利潤符合常規的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
安永(中國)移轉訂價及供應鏈稅務管理合夥人洪吉豐則認為,會被大陸列為移轉訂價調查的重點企業,包括曾與低稅率國家關係企業發生關係企業交易,在低稅率國家設立受控外國公司、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以及接受關係企業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相關規定標準的企業。
對於台灣稅務機關的的查核行動,會計師周釧培建議,企業在面對移轉訂價重點查核項目時,需明定受測個體,提供具體說明資料以佐證子公司或孫公司具有研究開發或通路功能,明確區分研究開發及製程改善,跨國費用分攤應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避免增加查核風險。
周釧培指出,兩岸已簽訂租稅協議,將來大陸稅捐機關對大陸企業與台灣關係企業的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並課稅時,台灣關係企業可以向台灣稅捐機關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經審核後就可以避免重複課稅,對兩岸企業來說是雙贏互惠。(工商時報)
2015年11月24日 04:10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