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1

台商技轉陸資將納管 會師:不利移轉訂價

經濟部日前預告法規修正,嚴訂與陸資進行技術合作時,技術轉讓行為也必須納管,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31)日提出疑慮,會計師認為,新規上路恐怕影響台灣母公司授權大陸子公司使用技術,甚至阻礙權利金收取,不利企業跨國移轉訂價。

經濟部日前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當台企要與陸資進行專門技術、專利權等技術合作時,無論是授權或轉讓,都要納入管制,須獲得審查許可。

資誠會計師段士良表示,其實對兩岸經營的台商而言,台灣母公司提供技術,允許大陸子公司使用製造產品、供應集團銷售,這是兩岸貿易的常態,政府如果已認定特定敏感技術類別或產業,可以於現階段先明訂。

< 報導來源 : 經濟日報 >

 

#會計 #經濟部 #移轉訂價 #技轉陸資


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經審字第109046041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現行實務上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授權
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
得一定報酬者,惟考量如有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
地區人民者,亦有技術外流之疑慮,而有納管之必要,爰明定轉讓
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本辦法所規範技術合作之態樣。
另將國內產業界新興專門權利,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
技術合作之態樣,並刪除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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