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2

台商在中國大陸享受租稅協定網絡,須留意海外受款方,能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資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1)日表示,根據大陸發布的相關法令,若受款方不符資格,有可能被排除優惠,補徵稅款和滯納金,重則還可能加罰。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指出,大陸租稅協定網絡豐富,台商雖可在匯出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依照租稅協定享有一定優惠,但仍要留意大陸曾發布的第9號公告,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準則及常見不利因素。

廖家琪表示,大陸針對適用租稅協定優惠,原本會先審查境外收款方,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資格,目前雖已改為事後報備制,但審查方向不變,包括受款方僅是資金導管、對所得不具有擁有權、不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並非從事控股,甚至是缺乏稅收居民身份等,前述情形都會排除優惠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項目有二,廖家琪表示,首先,針對資金導管公司,大陸明訂為「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相關要件十分明確;另外,即便台商自認為海外受款方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但陸方仍會就資金流向紀錄、人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等面向判斷,未必支持台商的主張。

廖家琪提醒,以上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為事後備案制,意即台商雖可先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以優惠稅率進行扣繳,但是稅務機關於後續管理面,還是可能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進而要求補徵稅款和滯納金可能性。

廖家琪表示,從稅局公開之審查案例來看,否決「受益所有人」大多從股息走向、經營活動、人員配置與資產規模顯著不相當、無法提交取得所得之當年或上一年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之判斷情況。

不過有一種穿透課稅的例外情形,廖家琪舉例,假設某台商集團於香港設有A、B公司,大陸設有C公司,其中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100%股權,B公司也是C公司的股東。

廖家琪表示,當大陸的C公司以租稅協定優惠,將股利分配給B公司後,同年度B公司也將大部分股利再上繳給A公司,此時即便B公司是資金導管,但由於A公司仍符合租稅協定資格,陸方仍會視為合格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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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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