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9

       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要列報投資損失,必須證明有實質發生的營業虧損,且出資額確實因此減少,否則國稅局可以要求補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結算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投資損失4,000萬元,卻未能提供文件、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確實有虧損,國稅局因此剔除該筆列報損失,要求補稅。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投資損失來自投資A公司再轉投資B和C公司的營業虧損,A公司已減資4,000萬元用來彌補已發生的虧損,並檢附減資A公司的會議紀錄和公證資料。

       但經由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是甲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位於俗稱「避稅天堂」的薩摩亞,B公司和C公司為甲公司的孫公司,在中國大陸有實際營運的業務。

       但是,甲公司當時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B公司和C公司有實質營運上的虧損,國稅局因此判定甲公司列報的投資損失僅是作為帳上調節,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的情形。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核定並無不妥之處。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要列報投資損失,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被投資事業必須實質發生營運虧損,二是企業因減資彌補或解散清算方式折減出資金額,投資損失才能算是真正「實現」。

       此外,所謂投資損失的實現,是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的損失。如果投資前該公司已有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導致的損失,依規定仍然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換言之,國稅局針對企業列報的投資損失,是採取實質課稅的原則,並非只依形式上的減資或清算文件就可認定。

       企業即使提出股東會決議減資的證明文件、主張可以列報投資損失,但如果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企業未能提供被投資企業實質營運虧損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實有減少出資的事實,國稅局即可要求企業剔除該筆損失並補稅。

2016-01-29 01:32:3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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