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4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国际贸易的交易状况多元,权利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须视个案而定。

       但支付第三方的权利金,若与进口货物有关且为销售条件之一,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务署指出,国内进口人常因不了解关税法规规定,漏未申报支付第三方权利人的权利金,经海关调查稽核并增补税款时,才发觉应申报,引发事后稽核衍生繁琐程序及可能补税的困扰。

       官员进一步说,权利金是否计入完税价格,须视个案而定,一般可从授权协议书或销售合约内容加以判定,但实务上亦有权利金是支付与卖方无关的第三方,且未签订书面合约的情形。

       事实上无论是否作成书面合约或协议,由进口人支付卖方或第三方的权利金,若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是销售条件之一,即须计入完税价格。

       官员举例来说,进口货物因使用特定商标而支付给第三方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金,即应计入完税价格。

       此外,又例如进口人支付特许权权利金给第三方,始能买进货物,则该权利金亦应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人只要掌握交易条件,并依规定正确申报,即可避免因权利金而成为海关事后稽核的对象。

       官员也提醒,进口人若对权利金是否应加计于完税价格有所疑虑,可于货物进口前依关税法第36条之1规定,向该署申请预先审核,申请书表及相关规定可至网站查询及下载,该署受理申请后,将会于45日内以书面答覆。

2016-10-14 03:15:28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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