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2

       根据税法,台湾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若该笔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规定缴纳所得税,可申报扣抵我国的所得税。南区国税局官员指出,常见到企业直接将国外收入全数作为所得,但收入必须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才是正确的所得,由此才能计算之后可扣抵的税额。

       至于可扣抵境外税额,简而言之,是在所得来源国缴纳、可用以扣抵我国所得税的税额,适用上有一定限制。

       官员表示,企业在申报此类扣抵时常犯错误,应特别留意境外所得的计算方法,以及可扣抵境外税额的换算方式,以免影响权益。

       各国税制有别,对于企业征收的各项税负也不尽相同。

       但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在境外有所得,可扣抵的税额仅限于所得税,企业在国外缴纳的地方税、交易税或营业税,并无法在国内扣抵。

       在计算税额时,企业必须留意汇率换算问题。汇率换算应以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为准,而非以交易发生或申报所得税的时间点来判定。之后该笔已缴的外国税款若是有补税情形,金额也是依照实际补缴日的汇率计算。企业确实在所得来源国缴税后,则要记得向该国税务机关取得同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我国大使馆的签证,才能办理扣抵。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一定能够全额扣抵。境外可扣抵税额是以台湾税法计算,现行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是17%,以境外所得乘上国内的所得税税率才是可成功扣抵的税额。

       官员举例说明,某公司在外国取得技术服务收入5,000万元,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3,000万元,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则为500万元。甲公司的国外所得应为收入减除成本的2,000万元,该笔所得乘上17%税率,算出应纳税额为340万元。即使甲公司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00万元,但不能全额扣抵,仅能列报扣抵340万元。

2016-06-02 01:31:03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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