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104)年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须提出具体利润分享计画,分配盈余给员工,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日表示,经济部已发布二次解释令说明相关规定,并要求公司须于今(105)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修正章程。
资诚昨(14)日举办「105年股东会及董事会应注意事项」研讨会,资诚所长张明辉于致词时指出,如何因应法规及主管机关监理措施的变更,甚至跟上国际趋势,是企业应掌握的关键议题。
公司法去年5月间经总统令公布,增订公司法第235条之1员工酬劳,并修正第235条及第240条删除员工红利的规定。重点在于一般民营企业应于章程内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做为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予弥补。员工酬劳以股票或现金为之,应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并报告股东会。
资诚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何淑敏表示,在新法公布后,企业的公司章程应规定,企业若有获利,须依当年度获利状况,提拨「定额」或「定率」作为员工「酬劳」 。企业对104年度员工及董监事酬劳如何分配、公司章程如何配合修正、董事会提案方式、股东会议事程序如何安排等议题,均需要提早作好准备。
另外,何淑敏指出,金管会已宣布从104年起食品、化工、餐饮占营收50%以上的公司及资本额达100亿元以上的上市上柜公司,纳入首波强制编制企业责任报告书名单。
接着,在104年10月,证交所及柜台买卖中心又扩大范围,要求股本达50亿元以上,未满100亿元的上市柜公司,从明(106)年起也须编制今(10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
在金管会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形下,何淑敏建议上市柜公司如果有捐助公益活动的规画时,也可参考行政院社会企业行动方案,以履行CSR资金活水投入公司型态的社会企业。
(工商时报)2016年01月15日04:10 记者周慧如/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