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取得包括短期票券或债券利息等五项所得,不论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均应办理扣缴。
为避免扣缴规定影响金融商品投资需求及维持交易市场秩序,财政部在今年洽询相关公会意见后,均建议境内营利事业取得金融商品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予扣缴,财政部提醒,在今年3月已发布解释令补充规范,从发布日开始生效,企业须多留意。
为使扣缴作业简便及一致性,并减轻小额退税的作业成本,依照扣缴率标准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境内营利事业,除属分离课税的所得外,可比照境内个人规定办理,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
由于外界反应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债、公司债等金融商品,因于到期日前可自由流通,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取得该等商品相关所得是采分离课税,境内营利事业则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两者课税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最终决议境内营利事业取得五项金融商品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予扣缴。
这五项包括:一、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二、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三、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利息,四、前三款的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的利息,五、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因此财政部表示,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取得上述金融商品的相关所得,其扣缴亦比照境内营利事业规定办理,即无论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亦均应办理扣缴。
2016-10-06 02:00:37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