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

       将自己的债权无偿移转给他人,到底要不要申报赠与税?台北国税局表示,只要民众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且经他人允受的行为,即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在1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免税额220万元,须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否则将被处连补带罚的处罚。

       国税局官员表示,近来发现有民众将债权无偿移转予他人,却未主动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因而遭税捐稽征机关补税及处罚的案例。

       官员指出,财产所有人将本身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且经他人允受的行为,属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赠与行为,因此,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需在超过该免税额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11年间担任A公司的股东时,借款500万元予A公司周转,A公司则在2012年间以汇款方式偿还债款,并将500万元直接汇至甲君儿子乙君的银行帐户。

       经台北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君将500万元借给A公司后,就把此债权赠与乙君,且无主动申报赠与税,此外,由于该年度累积赠与总额已超过免税额度,因此,依查获赠与​​债权500万元核课赠与税50万元,并处2倍以下的罚锾。

       官员呼吁,民众若有上述赠与行为,且金额超过免税额时,应依法申报缴纳赠与税,若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致漏未申报,也应尽速自行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前,仅加计利息而免予处罚。

(工商时报) 2016年06月08日 04:10 王姿琳/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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