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4

       中区国税局指出,企业申报营所税、列报呆帐损失时,不得把私下和解的和解书作为证明文件,呆帐证明文件应以法院、商业会、工业会的和解笔录或裁定书为准。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以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和税捐。如果企业的应收帐款、票据和欠款债权不能回收,或是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就会被视作「呆帐损失」已实际发生,企业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列报费用,须课税的营利事业所得也会相应减少。

       国税局日前查核一起案件,甲公司私下和国外债务人达成协议,签署和解书以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并将不能收回的债权列报呆帐损失3,200余万元。甲公司主张有和解书的证明文件,已获当地政府、我国驻外大使馆公证,该笔呆帐损失理应可以认列。

       但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企业如因和解导致债券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欲列报呆帐损失,无论债务人是否为我国营利事业,都应该取得法院的和解笔录或裁定书。若是透过商业会或工业会和解的企业,也应提出商业会或工业会的和解笔录,并在发生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甲公司提供的文件是与债务人私下书立的和解书,和上述准则的规定不符,因此国税局将这笔呆帐损失剔除,要求甲公司补缴540多万元所得税款。

       除证明文件应该补齐之外,呆帐损失认列的年度也是国税局查核的重点之一。企业的呆帐损失应该在实际发生年度认列,不得任意选择年度。企业认列呆帐损失的年度若是与实际 发生的时间点不符,国税局也可将其剔除、要求补税。

       国税局提醒,企业如欲认列呆帐损失,应该取得法院、商业会、工业会的和解笔录或裁定书,以符合查核准则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私下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并不能作为呆帐损失的证明文件。

2016-02-04 00:27:57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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