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税制新上路,近几年如有出售房屋的民众,今年报税得特别注意房屋取得时点,按照持有期间的长短,可能适用旧制并入综所税申报,或适用新制房地合一!
所得税法104年6月5日通过「房地合一」课税条文修正,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并非房地合一实施后,旧制就不再适用,而是改为「新旧制并行」。民众若105年出售不动产,仍可能因取得不动产的时点,以及持有期间长于两年,而适用旧制。
若于104年出售不动产,仍应适用旧制规定课税,且持有期间少于两年,仍需被课征「奢侈税」。若是105年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105年以后卖掉,适用房地合一新制;105年出售103年1月2日后取得、但持有不满两年的不动产,则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规定。但105年出售继承而取得的房地产,仍然可能就会有适用旧制的问题。
房地课税旧制规定
依照旧制规定,土地交易只须按照「公告现值」课征「土地增值税」,不须再课征所得税。因此,出售房屋的所得应申报为「财产交易所得」,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并按照个人适用的累进税率(5%~45%)进行申报。
原则上,旧制下个人交易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以房屋实际售价、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计算。不过,如果因为不动产取得年限已久,而无法顺利计算原始取得成本,则可以透过「设算所得」进行计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出售房地总成交金额达一定标准,符合「豪宅」的定义(例如台北市7,000万元、新北市6,000万元、其他地区4,000万元),需先依房地比例计算出「属于出售房屋的收入」,再根据出售房屋的收入,以15%设算「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
第二、如果出售房地总价未达豪宅标准者,出售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可以依照财政部颁订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按房屋评定现值一定比例,计算出售房屋所得(例如台北市为42%或48%、新北市依地区为14%~36%等)。
不过,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在104年出售不动产、且持有期间不满两年,仍需课征奢侈税:(1)持有一年以下将依照出售总额课征15%;(2)持有一年至两年间,将就出售总额课征10%。
房地合一新制规定
但如果是于105年出售105年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105年出售103年1月2日后取得,但持有不满两年的不动产,原则上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规定。计算方式为「以房屋及土地出售总价额,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再扣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的余额」课征所得税。
不过,按规定持有不动产期间长短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例如,持有一年以内税率为45%,持有两年以内、超过一年者为35%,持有十年以内、超过两年为20%、持有超过10年则为15%。
此外,房地合一新制下,个人出售自住满六年的房地,还可享有「租税减免优惠」,所得400万以内者免税,超过400万部份则按10%税率课征。
至于继承取得房地的部分,若出售于105年1月1日后继承的房地(而被继承人于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则上应适用旧制课税规定。但考量个人无法控制继承房地的时点,若能享有新制自住房地的优惠规定,其税负可能较有利。
因此,财政部为避免个人自行评估适用旧制,反而造成税负较重的不利影响,也放宽解释个人可以选择按照新制课税规定,以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总体而言,勤业众信建议,105年起若预计出售或已出售不动产,应仔细确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旧制,特别提醒,符合新制的不动产出售者,原则上不论盈亏,皆需在完成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纳税,而不是像旧制规定、在隔年五月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进行申报。
(作者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庄瑜敏、经理谢秉璟)
2016-05-13 17:40:00 经济日报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