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企业在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借以避税,立法院会昨(12)日三读通过所得税修正案中的反避税条款,企业成立受控外国公司(CFC)或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台湾,都要视为境内公司来课税。
财政部表示,为减少冲击,此项所得税修法将等两岸租税协议生效、国际版肥咖(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RS)落实税务帐户资讯自动交换、以及子法规划与宣导完成等三前提下才会实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订定。
财政部表示,此一新制会让企业逐步适应,并兼顾产业发展。由于国际间CRS制度2018年才会上路,因此反避税条款最快后年上路。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营运长郭宗铭表示,企业运用境外免税天堂或制造假外资身分等手法逃避税负,不仅是台湾的问题,更是近年来国际反避税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我国通过反避税条款,再加上既有的移转订价及资本弱化法令,使台湾取得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一大利器。
财政部表示,我国建立反避税制度,有助维护租税公平及确保国家税收,也让实际管理处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未来可适用两岸租税协议,享有租税优惠并避免重复课税,保障台商权益。根据财政部估计,一年可增加60亿到70亿元的税收。
依据新规,CFC制度规范我国营利事业与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0%以上的外国企业,或有重大影响力,当年度盈余要并入母公司课税。 PEM制度则是登记在租税天堂的本国企业,决策营运与财报都在台湾,却假扮为「外资」,未来将视为我国的企业,并会要求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所税。
财政部研议中的「豁免条款」将排除两种企业,一是有实际经济活动的非纸上公司,二是获利太少的公司,因此中小企业营收太少就不会受到冲击,同时也会有亏损扣抵或避免双重课税等配套措施。
2016-07-13 02:05:02 经济日报 记者何孟奎、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