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

       各地方税捐稽征机关陆续展开清查重购退税的土地。税局表示,重购是指「另行购买自用住宅用地」,因此民众若是在出售名下自用住宅用地后,再将该笔土地重新购回,并不符合土地税法中重购的定义,不适用退税优惠。

       为减轻民众换屋的经济负担,土地税法有重购退税的相关规定。

       若民众已缴纳原出售旧屋土地的土增税,但之后买进的新屋土地价值较高,则可申请退还旧屋土地的已缴税额。

       重购退税为合法的节税方式,欲申请退税的民众必须符合一些要件,才可适用。根据土地税法规定,民众出售并重购自用住宅用地,无论先售后购、先购后售,只要新购土地价值高于原出售土地,在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的二年内都可提出退税。但屏东县政府税务局强调,民众若是重新购回原来的自用住宅用地,就无法申请土地增值税的重购退税。

       不过,重购的都市土地面积不得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不得超过7公亩,出售土地则不受面积限制。

       此外,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为土地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并须办妥户籍登记。

       土地则要符合自住的标准,出售日前一年内不得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购买后的土地也不得用于非自住用途。

        只要符合要件和申请期限,民众申请重购退税没有次数限制,但在成功申请重购退税后,民众仍要注意土地后续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以免日后遭税捐稽征机关追缴原先退还的土增税。从完成移转登记日期起的五年内,民众若是再行移转重购的土地,或是将其改为非自用住宅用地,就要补缴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在完成移转登记的五年内,民众重购的土地被法院拍卖,就要依法追缴当年退还的税款。此外,民众若是在五年内将重购土地赠与给配偶,受赠配偶已实际取得产权,也要缴回税款。

2016-03-04 00:38:02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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