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1

       在自家从事网路拍卖工作,原则上不会增加​​房屋税及地价税。财政部表示,从事网路拍卖货物营业人,如果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为营业登记的处所,但实际交易是在拍卖网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时,其房地仍依原来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房屋税、地价税。

       依据房屋税条例第5条及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者,应以该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为前提要件。
       财政部因此提醒网拍营业人,如果营业登记处所有供堆置与拍卖有关的营业货品时,将被税捐机关认属非住家用范围,应与实体商店一样,按其实际使用部分以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至于有无堆货并构成营业事实的认定,碍于各行业不同,稽征机关通常会依据查核情形决定,财政部举例,如果网拍从事的是拍卖化妆品,但自家堆积较多的货品是日用品、衣物或玩具,因与网拍业者的拍卖货物不具关连性,即使有「堆货」情形,也不会被认为是有营业行为,其住家房屋税率优惠不会因此丧失。

       财政部指出,房屋税条例修正后,住家用房屋税率虽然仍维持最低1.2%的税率,但已区分出自住与非供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税率,目前仅自住房屋的房屋税可以享有最低1.2%的轻税。

       网拍业者如果登记做为营业处所的房屋是承租来做为住家使用,房屋税率最低不得少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3.6%。实际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

       非住家用房屋部分,如做营业使用者,其房屋税率最高可达5%,目前各县市所订营业用房屋税率多数均为3%;财政部说,网拍业者使用的房屋若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时,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但非住家用部分的应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的六分之一。

2016-04-01 01:50:07 经济日报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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