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5

       亚币竞贬,民众在大陆的所得,今年回台报税时,折算新台币后的应申报所得将升高。财政部核定104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为5.0353比1,首度突破「5」字头。今年5月报税,领有大陆地区所得的民众,经折算后的应申报金额将连续第五年上升。

       财政部表示,两岸已经签署租税协议,目前正在等待生效,不过,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国人在大陆地区的已纳所得税款,可以在回台与台湾地区所得合并申报时减除。虽然大陆已纳税额订有扣抵限制,无法全额扣抵,但抵减规定已可使同笔所得遭重复课税的程度下降。

       因应5月报税需要,财政部核定104年度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是5.0353比1。简单来说,在大陆地区所领每人民币1,000元收入,回台折算为新台币后的应申报所得为5,035元。与103年度财政公告的折算率4.9207比1,等同每1,000元人民币收入,今年5月折算为新台币的申报金额,会比去年度增加114元。

       依据财政部历年公告的新台币与人民币折算率,折算出大陆所得在台应申报金额,至104年度为止,已经连续第五年上升。

       财政部指出,国人申报大陆地区所得时,如有在大陆地区已纳税额,可以在合并大陆所得申报时要求扣抵,但大陆地区已纳税额订有扣抵限额,其在台可扣抵金额,不可超过因加计大陆所得后,所增加在台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甲104年度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为180万元,大陆地区薪资所得折算为新台币后是300万元,全部扣免税额合计为30万元,大陆地区已纳所得税折合新台币为110万元,申报可扣抵税额为:

       A=【(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大陆地区薪资所得)-免税额-扣除额】×税率-累进差额=全部应纳税额;B=(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免税额-扣除额)×税率-累进差额=台湾地区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A)扣减台湾地区应纳税额(B),就是「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增加的应纳税额」,即抵减限额。以甲为例,计算出的可抵减限额约是85万元,并非实际缴纳的110万元。

2016-01-25 01:09:42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