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指出,企业若要列报外销损失,除了要附上订有购货条件和明确损失归属的买卖契约书,还要记得提出国外进口商索赔文件、国外公证机构的证明,并视赔偿方式附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查核,免得日后遭国税局剔除。
企业若因买卖契约解除或变更而导致收入减少,或因违约给付赔偿,或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蒙受意外损失,或在运输货品途中发生损失,都在税法规定可列报外销损失的范围内。企业若要列报,必须提出能够证明确有外销损失的文件。
企业在列报外销损失时,除了要备妥载明购货条件和损失归属的买卖契约书、国外进口商索赔文件,若外销损失的金额超过90万元,还要提出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的证明,供国税局查核。
至于其他应该准备的文件,要视企业的赔偿状况而定。举例来说,企业若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就要提出银行转付或结汇证明等文件;以补运或调换出口货品赔偿者,则要提出海关核发的出口报单、或是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有外销损失的情形,仍应进一步检视外销损失的责任归属,以及后续是否有保险赔偿。如果该笔外销损失不应该由企业本身负担,或确实领有保险赔偿,自然就不得列为企业的外销损失。
国税局举例,曾有甲公司列报外销损失1,500余万元。甲公司接受国外客户A公司订单,再转向某国外厂商B公司订货,货物由B公司直接运送至A公司。后因品质瑕疵,A公司向甲公司求偿,甲公司因而列报外销损失。
但国税局审视甲公司和其他公司的买卖合约时,发现甲公司并不负担该笔交易的货物瑕疵担保责任,该笔损失不应由甲公司负担,因此其列报的外销损失全数遭剔除。
2016-04-19 00:44:52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