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非由当年度盈余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作为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
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4款规定,营利事业由当年度盈余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可以作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财政部强调,法定盈余公积必须是由「当年度」盈余提列者才能减除,反之,非由「当年度」盈余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能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为避免营利事业藉由保留盈余规避股东税负,自1998年起,营利事业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必须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财政部指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的计算基础,是以营利事业当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税后盈余为准,至于营利事业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亦准予减除,例如营利事业依法必须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即是减除项目之一。
财政部说,未分配盈余加征的计算,是以「个别年度」为计算基础,营利事业在分配历年累积的盈余时,一并提列法定盈余公积者,其非由「当年度」盈余提列的数额,不得作为减除项目。
财政部举国税局一宗查核案例,甲公司在1999年设立后,均无分派盈余,亦未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直到2013年6月才决议分配盈余2,500万元,其中属于2012年盈余共计1,200万,其余1,300万则是以前年度累积的盈余。
甲公司申报2012年未分配盈余时,列报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减项金额250万元(即2,500万元×10%),但是经国税局查核发现,其中非属当年度盈余提列的数额共计有130万元,依规定不得作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因此对甲公司补征税额13万元。
2016-01-21 00:41:07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