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上半年申报税额仅有3.9亿元,低于预期。税局已展开清查,将陆续发出税单追缴。财政部昨(18)日也提醒,营利事业出售房地损益,应并同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房地合一新制今年上路,财政部原本预估首年申报件数约8,000余件,税收约20余亿元,不过,截至上半年,申报件数为6,761件,申报税额仅3.9亿元。以南区国税局来说,应申报件数约900余件,但仅400余件申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有民众询问不知如何课征房地合一税,公司2014年10月20日取得的房地于2016年3月20日出售,当日房地帐面价值500万元、出售价格1,000万元,费用8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50万元,缴纳土地增值税10万元。
官员指出,该公司出售的房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规定,应以出售价款1,000万元减除成本500万元、费用80万元,及土地涨价总数额50万元后,余额370万元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但土地增值税10万元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减除。
但外界质疑2016年起不动产交易既要课征土地增值税,又要课房地合一所得税,是否有重复课税问题。官员解释, 房地交易所得的计算,是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并得再减除课征土地增值税的税基,即是土地涨价总数额。
官员进一步说,以其余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所以已课征土增税的部分,不再纳入课征所得税,不会有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也不受影响。
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交易移转除了要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课征土地增值税外,如果出售的房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间在二年内者,都属于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范围,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国税局所属稽征机关申报所得税。
2016-08-19 03:37:51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